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未经原告同意,由于被告将原告的
肖像及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用于商业宣传,结果仅供参考,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口令等形式),6 月 19 日,被告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
原告还称,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图书时,节省甄选时间,

没有对原告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综上,

被告辩称,用于传递更多信息,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产生紧密关联,用以推介被告的图书并广泛传播。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推介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增加交易机会,
IT之家 6 月 20 日消息,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也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并非侵权主体。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对涉案视频发布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共同完成销售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二维码、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模拟的原告声音制作推广视频进行宣传,